关于调整我市城市居民供热价格的通知(济价格字【2008】113号)

发布时间:2010-11-30 11:03:00作者:济南热力

  济南市供热管理办公室及有关供热单位:

  为促进我市城市集中供热事业的可持续发展,缓解由于煤炭价格大幅度上涨给供热企业带来的困难,确保居民冬季正常有序采暖、稳定用热,经依法听证并报市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城市居民供热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供热时间

  冬季供热时间为120天。供热期内为连续24小时不间断供热,热用户室内温度不得低于16℃

  二、 集中供热价格

  (一)居民住宅:按套内建筑面积每季每平方米由22.20元调整为26.70元。

  (二)中小学、托幼园所,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的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康复医疗中心、老年文化体育活动中心等非营利性老年服务项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建筑面积每季每平方米由18.70元、28.90元、28.90元统一调整为26.70元。

  (三)蒸汽价格每吨由133元调整为174.50元;每百万千焦由45.44调整为59.62元。计量点以供用双方确认的计量表计价为准,价外不得加收任何费用。

  三、公共供热管网外供热单位供热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备案管理,其收费标准应在济南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城市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济价格字【2004】144号)文件规定之内执行。

  (一)采用燃煤锅炉供热的单位,以居民集中供热价格每平方米26.70元为基础,按上下5%的幅度制定最终销售价格,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二)采用燃油、燃气锅炉供热的单位,在业主入住时有供热合同约定或承诺的,按合同约定或承诺的价格执行;无合同约定或承诺的由供热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价格认证评估机构预算成本,与业主协商签订供热合同,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四、计价面积

  (一) 居民住宅套内建筑面积:按照济南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房产平面图绘制及房产面积测量计算实施细则》的通知”(济房政字【2000】112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 阳台供热费收取标准:封闭式阳台安装供热设施的按全部面积计算收取供热费;封闭式阳台未安装供热设施的按50%计算收取供热费;未封闭的阳台不收费。

  本供热季收费按阳台占套内建筑面积的5%在总热价中进行核减。供热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对用热户面积进行核对后,下一个供热季按核实后的面积据实收费。

  (三)阁楼、假层供热费收取标准;阁楼和假层安装供热设施的按全部面积计算收取供热费,未安装供热设施的不收费。

  五、价格优惠政策

  对我市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济南市特困职工优待证》的居民家庭供热仍执行按套内建筑面积每季每平方米19.50元的标准。

  六、执行时间

  上述各项规定,自2008年供热季起执行。

  七、供热价格调整后,供热企业要进一步加强经营管理,努力降低成本,消化成本增加因素,提高效率,为广大用户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供热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上述规定执行的要依法查处。

                                                 济南市物价局

                                         二OO八年十月十六日

常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