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市政设施建设文明施工服务标准

发布时间:2015-07-02 09:45:00作者:济南热力

  济南市市政设施建设文明施工服务标准

  第一章 总则

  1.1为规范市政设施建设行为,保障社会公众权益,促进市政建设过程中的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提高市政设施建设服务水平,特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济南市主城区内市政设施建设工程以及相关的附属工程、配套工程、市政设施的维修养护工程和其他占用市政设施的工程(以下简称市政工程)施工及其监督管理。

  1.3 市政设施建设文明施工坚持以人为本,利民、便民、不扰民,全员参与、全程实施的原则。

  1.4规范性引用文件

  JGJ46-2005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技术规范

  GB 3096-2008 声环境质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

  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济南市防治扬尘污染管理若干规定

  济南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若干规定

  济南市市政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第二章 技术标准

  市政设施建设过程中的技术要求,应遵循以下标准和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GB 3096-2008 声环境质量标准

  JGJ46-2005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技术规范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

  第三章 服务标准

  3.1 工程公告

  3.1.1施工单位应当在拟建设工程的醒目位置设置工程规划公示和在报刊登报公示。

  3.1.2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沿线单位和居民发放告知书,在施工现场进出口处醒目位置设置LED显示屏、公示牌、告知牌等施工标牌,并注明以下内容:

  (1)施工单位简介及工程项目负责人姓名、监督电话;

  (2)工程概况;

  (3)施工现场平面图;

  (4)建设单位、设计单位与监理单位名称;

  (5)便道、便桥、车辆及行人绕行线路;

  (6)工程内容、工期安排及施工组织;

  (7)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

  3.1.3施工过程中如遇有管线需要迁移或施工过程中合口,由管线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公示。

  3.1.4 因特殊情况工期延长的,须及时公告,说明原由及相应的临时措施。

  3.1.5施工现场应设立监督电话和服务信箱以便市民及时了解工程进展和施工过程中的难点及疑点。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与作业人员对于市民的质询应给予积极的回应,并使用文明用语。

  3.2 交通疏导

  3.2.1过往行人和车辆密集的路桥施工时,要与当地交警部门协商制定交通示意图,并做好交通疏导与公示,交通疏导距离一般不少于50米。疏导交通时应考虑市民的心理,进行耐心解释。

  3.2.2半封闭交通施工的路段,要留有保证通行的车行道和人行道。封闭交通施工的路段,要有特种车辆和沿线单位车辆通行的通道和人行通道。

  3.2.3因施工造成沿街居民出行不便的,应设置安全的便道、便桥。施工中产生的沟、井、槽、坑应设置防护装置和警示标志及夜间警示灯。便道、便桥和防护装置应满足安全需求。如遇恶劣天气应设专人值班,确保行人及车辆安全。

  3.2.4工程建设基本完工可临时通车的,须保障道路的功能设施相对完善,并做好相应的交通安全维护措施,保障车辆与行人安全出行。

  3.3 围挡防护

  3.3.1 施工单位应当采用环保型装配式彩钢板,在施工现场周边连续设置围挡,围挡高度不低于1.8米。围挡要整齐、美观、牢固,统一标志。标识出现残缺时,应及时更换。

  3.3.2 出入口及道路转弯处应设可透视围挡(透明围挡应设置警示标志)或小型围挡,保证视线良好。

  3.3.3 对在临街及居民区、商业区、学校等人口集中区域施工的建筑工程主体,应当采用密目安全网全封闭防护。

  3.3.4 沟槽、基坑、脚手架等外边缘防护采用钢管护栏或小围挡,围护要严密牢固,夜间悬挂红灯示警。

  3.3.5 因特殊情况不能断绝交通或者进行围挡的,通行道与作业面之间应当设立隔离栏(索)。

  3.4 有序施工

  3.4.1 做好施工进度计划、优化方案,制定合理总工期目标、节点目标;科学组织,合理安排,建立进度考核机制,保证施工有序。

  3.4.2 施工现场应当实行封闭管理,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

  3.4.3 施工现场搭建临时设施、放置建设材料及设备,应合理有序,不得随意设置或乱堆乱放。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应当分类、定点堆放,及时清运,严禁向外扬弃。

  3.4.4 施工现场的工地地面、进出口,应当进行硬化处理,并设专人负责清扫保洁。

  3.4.5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供、排水设施,施工场地不得积水,输水管道不得跑、冒、滴、漏。施工中产生的泥浆,应当进行沉淀处理,未经沉淀处理的,不得直接排入市政排水设施。

  3.4.6 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会同建设单位做好施工现场的维护、管理工作。

  3.4.7 针对特殊时段、特殊地段、特殊天气、特殊环境等制定专项进度保证措施,在保证安全、质量的前提下,采取特殊技术缩短工期;

  3.4.8 建筑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在1个星期内清理施工现场,拆除围挡和临时设施,清除余料及其他废弃物。

  3.5 降噪减尘

  3.5.1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的标准,制定防治施工扬尘、固体废弃物污染及噪音控制等文明施工措施,并纳入建设工程施工方案一并实施。

  3.5.2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施工的,须采取有效的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午间12时至14时、夜间22时至次日凌晨6时(中高考期间按考期临时规定施工)不得施工作业,因抢修、抢险作业或其他特殊需要必须在此时段内连续作业的须获得主管部门的批准。

  3.5.3 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机械在施工过程中,噪声和振动应当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中规定的限值。

  3.5.4 施工现场须采取防治扬尘污染的有效措施:

  (1)建设工程的弃土、垃圾应当及时清运,特殊情况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设立垃圾渣土集中存放场地,由专人负责管理,并采取有效的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

  (2)装卸散装工程材料不得凌空抛撒;

  (3)对水泥、灰土、碎石、沙石等工程材料应当进行围挡,易起扬尘的材料要进行严密覆盖,不得撒落到通行道上;

  (4)施工车辆运送建设工程弃土、垃圾及易产生扬尘的散装材料时,应当对所运送的材料进行覆盖封闭,对车辆的车轮和槽帮进行冲洗或清扫,按照规定线路行驶,不得撒落。

  (5)每天定时对易产生扬尘的路面、工程材料采取洒水等降尘措施。

  3.5.5 禁止在施工现场露天熔化沥青或者焚烧油毡、油漆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物质。

  3.6 地下管线保护

  3.6.1 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由设计、项目管理、监理、各专业管线单位和施工单位参加的管线交底会议。管线责任单位应将管线的性质、走向、埋深、管径以及管线的变化情况向施工单位交底清楚。

  3.6.2 施工单位在制定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时,要从现状管线保护角度考虑方案的安全性和可操作性,建立健全地下管线安全保障体系,明确责任,落实到人。

  3.6.3 施工单位对已查明的地下管线,在施工现场应做好醒目的警示标志;对于埋设较浅,受到重压会有危险的管线,还应采用设置警戒线的方式禁止一切重型机械通过。

  3.6.4 机械开挖路槽作业时,应设专人指挥,谨慎作业,并随时检查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3.6.5 施工单位对现场地下管线埋设情况不明确时,或发现图示管线位置、走向与实际不符合时,须及时与有关管线单位沟通,未探明前不得野蛮施工。

  3.6.6 当出现意外事故时,施工单位要及时保护事故现场,立即通知管道维修单位到现场抢修,必要时提请交警封闭过往交通,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人员伤害。

  3.7 安全生产

  3.7.1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醒目的安全标识。

  3.7.2 施工现场临时设施和建设物资的搭建与存放,须符合防火、防洪、防风、防爆的要求。易燃易爆品和电气设施,应采取特别的安全防护措施。

  3.7.3 工地上较高的建(构)筑物、临时设施及重要库房均应加设避雷装置。

  3.7.4 临时设施(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设置明显,保持进出口畅通。

  3.7.5 各类检查井口要用预制盖板或井盖覆盖牢固。

  3.7.6 进入现场的所有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特种作业人员按照标准配备并佩戴防护用品。

  3.7.7 按照“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做好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定期检查,保证现场的消防设施齐全、有效,及时消除隐患。

  第四章 管理标准

  4.1市政设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市政设施建设过程中的安全施工、文明作业、环境保护、检查考评、应急处置等责任制度,实行规范化管理、标准化作业,强化优质服务,保证市政设施建设的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

  4.2市政设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开展技能教育、文明施工培训,提高市政设施建设的服务水平。

  4.3市政设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考核评价机制,定期对市政设施建设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及时解决有关服务质量问题。

  4.4 市政设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须完善信息反馈及投诉机制,设立服务热线,积极受理对施工扰民、影响环境、危及人身安全及其他违反文明施工规定行为的投诉。

  4.5施工单位违反本标准的,严格按照《济南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若干规定》中的罚则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则

  济南市市政设施建设文明施工服务标准

  第一章 总则

  1.1为规范市政设施建设行为,保障社会公众权益,促进市政建设过程中的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提高市政设施建设服务水平,特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济南市主城区内市政设施建设工程以及相关的附属工程、配套工程、市政设施的维修养护工程和其他占用市政设施的工程(以下简称市政工程)施工及其监督管理。

  1.3 市政设施建设文明施工坚持以人为本,利民、便民、不扰民,全员参与、全程实施的原则。

  1.4规范性引用文件

  JGJ46-2005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技术规范

  GB 3096-2008 声环境质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

  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济南市防治扬尘污染管理若干规定

  济南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若干规定

  济南市市政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第二章 技术标准

  市政设施建设过程中的技术要求,应遵循以下标准和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GB 3096-2008 声环境质量标准

  JGJ46-2005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技术规范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

  第三章 服务标准

  3.1 工程公告

  3.1.1施工单位应当在拟建设工程的醒目位置设置工程规划公示和在报刊登报公示。

  3.1.2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沿线单位和居民发放告知书,在施工现场进出口处醒目位置设置LED显示屏、公示牌、告知牌等施工标牌,并注明以下内容:

  (1)施工单位简介及工程项目负责人姓名、监督电话;

  (2)工程概况;

  (3)施工现场平面图;

  (4)建设单位、设计单位与监理单位名称;

  (5)便道、便桥、车辆及行人绕行线路;

  (6)工程内容、工期安排及施工组织;

  (7)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

  3.1.3施工过程中如遇有管线需要迁移或施工过程中合口,由管线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公示。

  3.1.4 因特殊情况工期延长的,须及时公告,说明原由及相应的临时措施。

  3.1.5施工现场应设立监督电话和服务信箱以便市民及时了解工程进展和施工过程中的难点及疑点。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与作业人员对于市民的质询应给予积极的回应,并使用文明用语。

  3.2 交通疏导

  3.2.1过往行人和车辆密集的路桥施工时,要与当地交警部门协商制定交通示意图,并做好交通疏导与公示,交通疏导距离一般不少于50米。疏导交通时应考虑市民的心理,进行耐心解释。

  3.2.2半封闭交通施工的路段,要留有保证通行的车行道和人行道。封闭交通施工的路段,要有特种车辆和沿线单位车辆通行的通道和人行通道。

  3.2.3因施工造成沿街居民出行不便的,应设置安全的便道、便桥。施工中产生的沟、井、槽、坑应设置防护装置和警示标志及夜间警示灯。便道、便桥和防护装置应满足安全需求。如遇恶劣天气应设专人值班,确保行人及车辆安全。

  3.2.4工程建设基本完工可临时通车的,须保障道路的功能设施相对完善,并做好相应的交通安全维护措施,保障车辆与行人安全出行。

  3.3 围挡防护

  3.3.1 施工单位应当采用环保型装配式彩钢板,在施工现场周边连续设置围挡,围挡高度不低于1.8米。围挡要整齐、美观、牢固,统一标志。标识出现残缺时,应及时更换。

  3.3.2 出入口及道路转弯处应设可透视围挡(透明围挡应设置警示标志)或小型围挡,保证视线良好。

  3.3.3 对在临街及居民区、商业区、学校等人口集中区域施工的建筑工程主体,应当采用密目安全网全封闭防护。

  3.3.4 沟槽、基坑、脚手架等外边缘防护采用钢管护栏或小围挡,围护要严密牢固,夜间悬挂红灯示警。

  3.3.5 因特殊情况不能断绝交通或者进行围挡的,通行道与作业面之间应当设立隔离栏(索)。

  3.4 有序施工

  3.4.1 做好施工进度计划、优化方案,制定合理总工期目标、节点目标;科学组织,合理安排,建立进度考核机制,保证施工有序。

  3.4.2 施工现场应当实行封闭管理,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

  3.4.3 施工现场搭建临时设施、放置建设材料及设备,应合理有序,不得随意设置或乱堆乱放。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应当分类、定点堆放,及时清运,严禁向外扬弃。

  3.4.4 施工现场的工地地面、进出口,应当进行硬化处理,并设专人负责清扫保洁。

  3.4.5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供、排水设施,施工场地不得积水,输水管道不得跑、冒、滴、漏。施工中产生的泥浆,应当进行沉淀处理,未经沉淀处理的,不得直接排入市政排水设施。

  3.4.6 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会同建设单位做好施工现场的维护、管理工作。

  3.4.7 针对特殊时段、特殊地段、特殊天气、特殊环境等制定专项进度保证措施,在保证安全、质量的前提下,采取特殊技术缩短工期;

  3.4.8 建筑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在1个星期内清理施工现场,拆除围挡和临时设施,清除余料及其他废弃物。

  3.5 降噪减尘

  3.5.1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的标准,制定防治施工扬尘、固体废弃物污染及噪音控制等文明施工措施,并纳入建设工程施工方案一并实施。

  3.5.2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施工的,须采取有效的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午间12时至14时、夜间22时至次日凌晨6时(中高考期间按考期临时规定施工)不得施工作业,因抢修、抢险作业或其他特殊需要必须在此时段内连续作业的须获得主管部门的批准。

  3.5.3 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机械在施工过程中,噪声和振动应当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中规定的限值。

  3.5.4 施工现场须采取防治扬尘污染的有效措施:

  (1)建设工程的弃土、垃圾应当及时清运,特殊情况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设立垃圾渣土集中存放场地,由专人负责管理,并采取有效的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

  (2)装卸散装工程材料不得凌空抛撒;

  (3)对水泥、灰土、碎石、沙石等工程材料应当进行围挡,易起扬尘的材料要进行严密覆盖,不得撒落到通行道上;

  (4)施工车辆运送建设工程弃土、垃圾及易产生扬尘的散装材料时,应当对所运送的材料进行覆盖封闭,对车辆的车轮和槽帮进行冲洗或清扫,按照规定线路行驶,不得撒落。

  (5)每天定时对易产生扬尘的路面、工程材料采取洒水等降尘措施。

  3.5.5 禁止在施工现场露天熔化沥青或者焚烧油毡、油漆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物质。

  3.6 地下管线保护

  3.6.1 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由设计、项目管理、监理、各专业管线单位和施工单位参加的管线交底会议。管线责任单位应将管线的性质、走向、埋深、管径以及管线的变化情况向施工单位交底清楚。

  3.6.2 施工单位在制定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时,要从现状管线保护角度考虑方案的安全性和可操作性,建立健全地下管线安全保障体系,明确责任,落实到人。

  3.6.3 施工单位对已查明的地下管线,在施工现场应做好醒目的警示标志;对于埋设较浅,受到重压会有危险的管线,还应采用设置警戒线的方式禁止一切重型机械通过。

  3.6.4 机械开挖路槽作业时,应设专人指挥,谨慎作业,并随时检查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3.6.5 施工单位对现场地下管线埋设情况不明确时,或发现图示管线位置、走向与实际不符合时,须及时与有关管线单位沟通,未探明前不得野蛮施工。

  3.6.6 当出现意外事故时,施工单位要及时保护事故现场,立即通知管道维修单位到现场抢修,必要时提请交警封闭过往交通,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人员伤害。

  3.7 安全生产

  3.7.1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醒目的安全标识。

  3.7.2 施工现场临时设施和建设物资的搭建与存放,须符合防火、防洪、防风、防爆的要求。易燃易爆品和电气设施,应采取特别的安全防护措施。

  3.7.3 工地上较高的建(构)筑物、临时设施及重要库房均应加设避雷装置。

  3.7.4 临时设施(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设置明显,保持进出口畅通。

  3.7.5 各类检查井口要用预制盖板或井盖覆盖牢固。

  3.7.6 进入现场的所有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特种作业人员按照标准配备并佩戴防护用品。

  3.7.7 按照“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做好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定期检查,保证现场的消防设施齐全、有效,及时消除隐患。

  第四章 管理标准

  4.1市政设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市政设施建设过程中的安全施工、文明作业、环境保护、检查考评、应急处置等责任制度,实行规范化管理、标准化作业,强化优质服务,保证市政设施建设的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

  4.2市政设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开展技能教育、文明施工培训,提高市政设施建设的服务水平。

  4.3市政设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考核评价机制,定期对市政设施建设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及时解决有关服务质量问题。

  4.4 市政设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须完善信息反馈及投诉机制,设立服务热线,积极受理对施工扰民、影响环境、危及人身安全及其他违反文明施工规定行为的投诉。

  4.5施工单位违反本标准的,严格按照《济南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若干规定》中的罚则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则

  5.1 市政设施建设各单位除执行本标准外,尚需执行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行业标准、规范。

  5.2各市政设施建设主体及施工单位应以本标准为基础,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的服务标准,建立健全自我评价体系和内部管理体系。

  5.3本标准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5.4本标准解释权归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

  5.1 市政设施建设各单位除执行本标准外,尚需执行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行业标准、规范。

  5.2各市政设施建设主体及施工单位应以本标准为基础,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的服务标准,建立健全自我评价体系和内部管理体系。

  5.3本标准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5.4本标准解释权归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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