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3-11-25 10:05:00作者:济南热力

  济南市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暂行办法

                  济政公用〔2013〕35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防治施工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根据《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关于在全省开展城区建设扬尘治理集中行动的通知》、《济南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市政工程建设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根本出发点,以建设生态济南为目标,多部门共同合作,治理市政工程扬尘污染,提升我市大气污染防治整体水平,切实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

  第三条 推动PM2.5污染防治工作有序开展,实现总悬浮颗粒物和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明显下降,空气能见度持续改善,“蓝天白云、繁星闪烁”的天数明显增加。

  第二章 适用范围及相关责任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济南市城区内市政设施建设工程以及相关的附属工程、配套工程施工及其监督管理。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当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技术标的的主要施工措施中,制定有效防止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并将该措施列入相关标评标评审内容。中标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应当包括招标文件中的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要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应当列入工程预算,专款专用。

  第六条 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第一责任人,建设单位及其委托的监理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制定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方案。相关责任单位应当明确专人负责扬尘污染防治的具体管理工作,并在施工现场公示。

  第七条 监理单位要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规划,编制相应的监理细则,监督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对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执行情况的检查。施工现场发生扬尘污染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报告。

  第八条 施工单位要制定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方案,按照承包范围做好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建立扬尘污染防治教育和技术交底制度,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施工人员上岗前教育内容,对所有进场人员进行环保教育,作业前进行扬尘污染防治的技术交底。

  第三章 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措施

  第九条 施工现场围挡应当采用环保型装配式彩钢板,在施工现场周边连续设置围挡,围挡高度不低于1.8米。围挡要整齐、美观、牢固,统一标志。标识出现残缺时,应及时更换。出入口及道路转弯处应设可透视围挡(透明围挡应设置警示标志)或小型围挡,保证视线良好。

  第十条 施工现场应当配备足量的洒水车辆,每天定时对易产生扬尘的路面、工程材料采取洒水降尘。每天洒水不少于5次,中度污染以上天气每天洒水不少于7次,作好记录,并经监理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的主要出入口、主要施工道路、外脚手架底和主要材料的堆放地应当作硬化处理。

  施工现场的主要出入口内侧应当设置车辆清洗设施或设备,确保车辆干净、整洁。工地出口处铺装道路上可见粘带泥土不得超过10米,并且及时清扫冲洗。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的各种材料、构件应当按平面布置图分类、分规格存放。对水泥、灰土、碎石、沙石等工程材料应当进行围挡,易起扬尘的材料要进行严密覆盖,不得撒落到通行道上。

  第十三条 工程的弃土、垃圾应当及时清运,装卸散装工程材料不得凌空抛撒,特殊情况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设立垃圾渣土集中存放场地,由专人负责管理,并采取有效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

  第十四条 施工过程中的扬尘污染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施工机械在实施挖土、装土、堆土、路面切割、破碎等作业时,应当采取洒水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2、使用风钻挖掘地面或者清扫施工现场时,应当辅以洒水等降尘措施;

  3、沟槽开挖应根据现场实际采取有效的降尘措施,严格控制土方开挖和存留时间。对已回填后的沟槽,应当采取洒水、覆盖等降尘措施。

  第十五条 禁止在施工现场露天熔化沥青或者焚烧油毡、油漆以及其他易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物质。

  第十六条 工程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因项目规模、条件限制等特殊情形确需现场搅拌的,应当现场配备降尘防尘装置。

  第十七条 施工车辆运送建设工程弃土、垃圾以及易产生扬尘的散装材料时,应当采用密闭车斗。确无密闭车斗的,装载高度最高点不得超过车辆槽帮上沿40厘米,两侧边缘应当低于槽帮上缘10厘米。车斗应用苫布覆盖,苫布边缘至少要遮住槽帮上沿以下15厘米。车辆驶离工地前,应当在洗车平台冲洗轮胎及车身,其表面不得附着污泥。工程渣土应当按照规定运输至核准的储运消纳场所。

  第十八条 拆除工程应当设置封闭围挡,采取喷淋或其它压尘措施后方可施工。其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应在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后7日内清运完毕。

  第十九条 风力在4级以上时,工程施工现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工地采取洒水等防尘措施,拆除、开挖、运输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作业应当停止。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二十条 把扬尘污染防治情况纳入市政工程信用考核体系,对防治效果不明显的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停工整顿、通报批评,限制承接新的项目;把施工扬尘防治情况列为安全文明工地的考核标准,在创建市政工程安全文明工地活动中实行“一票否决”制度;把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情况作为市政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标准化达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实施处罚,受处罚的市政工程项目不得评为文明工地。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第二十二条 各参建单位要高度重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完善长效扬尘污染控制工作机制,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不断提高城市环境管理水平,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各县(市)区市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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