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3-07-04 10:11:00作者:济南热力

  济建科字[2009]8号

  关于印发《济南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济南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按照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贯彻执行。

                                                                                                             济南市建委

                                                                                                             济南市财政局

                                                                                                    二OO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济南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实施方案

  为落实山东省《关于推进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意见》(鲁建发[2008]15号)和山东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实施方案》提出的工作任务,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济南市既有居住建筑基本情况

  截至2008年底,市辖六区既有民用建筑总量12259.21万平方米,其中居住建筑7810.40万平方米。在既有居住建筑中,非节能建筑约占80%。既有居住建筑以1980年以后建成的建筑为主,约占既有居住建筑总量的80%以上。我市2000年以后建造的既有居住建筑开始逐渐执行50%节能设计标准,2006年6月开始执行65%建筑节能设计标准。2002年以前的建筑室内采暖系统以垂直单、双管顺流式为主,没有计量装置;2002年以后的建筑室内采暖系统以单户水平循环系统为主,预留了安装热量表的位置,但未设置恒温阀自动调节装置。

  二、改造计划

  “十一五”期间全市完成240万平方米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任务,实现节能量26万吨标准煤。

  2009年底前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120万平方米;2010年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120万平方米。

  三、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的原则

  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主要包括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室内供热系统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热源及供热管网热平衡改造。对项目进行改造时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既有居住建筑进行围护结构节能改造时,必须与室内供热计量改造同步进行。围护结构已经符合国家或省建筑节能标准的,应进行供热采暖系统热计量改造。

  (二)节能改造应在节能诊断基础上,因地制宜,优先选用投资成本低、节能效果明显且对环境影响小、居民干扰少、安装工艺便捷的技术方案。

  (三)对既有居住建筑进行抗震、结构、防火安全评估,不能保证继续安全使用20年的建筑,不宜开展建筑节能改造,或者对此类建筑同步开展安全和节能改造,确保改造后的建筑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属于城市拆迁范围内的居住建筑不得列入改造对象。

  四、改造项目技术方案

  依据《山东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试行)和《供热计量技术规程》(JGJ173-2009),结合济南实际,节能改造技术方案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围护结构节能改造

  既有居住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主要是对建筑外墙、屋面、外门窗进行节能改造。如不具备实施全面改造条件,可分步实施,应优先对围护结构的薄弱环节(例如外窗)实施节能改造。

  1、 外门窗

  外门窗改造可根据既有建筑具体情况确定,需要综合考虑安全、隔声、通风和节能等性能要求。可在原有单玻窗外(或内)加建一层,确定合理间距,并能满足窗户的热工性能指标;或更换能满足外窗热工性能指标的中空双玻节能窗。在每个单元应增设集保温隔热、防火、防盗等一体的单元门。

  2、 屋面

  屋面保温改造,根据既有建筑屋面防水的情况选择直接做倒置式保温屋面或翻修防水层后做倒置保温屋面,倒置式屋面的保温材料必须是低吸水率和长期浸水不腐烂的材料。

  将平屋面改为坡屋面且该空间不使用时,应在原有建筑屋面上增设保温层。

  3、 外墙

  建筑为砖混结构,外墙为370mm厚砖墙的住宅,屋面传热系数不大于1.00W/(m2·K)的,可只进行外门窗节能改造。

  进行外墙保温节能改造的建筑,应按照热工计算结果,采用外墙外保温做法,在墙体外侧粘贴或干挂厚度使外墙满足导则及标准规定指标要求的保温材料。

  (二)供热采暖系统节能改造

  供热采暖系统节能改造应综合考虑热源或热力站、室外管网及室内系统的节能潜力,改造后实现供热采暖系统整体节能。室内供热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应因地制宜,合理确定热计量方式,应优先实行热源计量和楼栋计量。室内采暖系统改造应以温度调控和热计量为手段,实现建筑节能为目的。

  1、室内采暖系统热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

  室内采暖系统改造要尽量利用原系统,进行适度改造,改造后的室内采暖系统,既能够满足室温可调又可计量。以楼栋或热力站为热量结算点时,楼栋热力入口处或热力站应安装热量表,该热量表是供热量的热量结算依据,而楼内住户设置相应的测量装置对整栋楼的耗热量进行户间分摊。当以户用热量表直接作为结算点时,则不必再度进行分摊。用户热量分摊计量的方法主要有散热器热分配计法、流量温度法、通断时间面积法、户用热量表法和温度法等。改造时要根据原系统情况选择相应的计量方式,尽量减少对居民生活的干扰。

  2、热源(热力站)与供热管网节能改造

  热源(热力站)节能改造应采用气候补偿、自动调节控制、烟气热回收、水力平衡等节能技术,并安装热计量装置;更换或维修渗漏的管道和构建设备,加强室外管网保温。

  五、改造项目的资金来源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和属地化的原则,采取企业自筹、受益居民投入和财政支持等融资模式。充分发挥政府组织协调作用,制定优惠政策,调动供热企业、能源服务公司、产权单位、居民个人等各方面力量加大对建筑节能改造的投入。

  (一)国家奖励资金。依据财政部《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957号)和建设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北京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科[2008]95号)的有关规定,实施节能改造的项目,均可获得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支持。

  (二)省级奖励资金。按照《山东省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积极争取省财政奖励资金的支持。

  (三)市奖励资金补贴。市建委、市财政在编制城建计划及资金预算时,将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补贴。凡围护结构和供热采暖系统同步全部进行改造的项目补贴40元/㎡;只进行窗户、单元门和供热采暖系统节能改造的项目补贴20元/㎡。

  (四)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项目资金不足部分原则上由原产权单位和居民分担。居民承担部分主要用于节能门窗、散热器等自身产权部分的更换改造,居民承担的费用可由个人凭交费凭证及项目实施单位出具的证明,按交费额提取住房公积金。

  对同一企事业单位的职工集中居住区进行节能改造的,单位也可以出资,可从原法定公益金中列支。

  房屋产权人可以按规定程序支用住房维修基金用于既有居住建筑共有部分的节能改造。

  (五)鼓励供热企业投入资金,进行热源、管网、供热系统计量及节能改造,通过降低既有居住建筑的供热成本,收取新增用户的入网费和采暖费实现投资回报。实施节能改造的供热企业可按照《济南市节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申请节能专项资金的支持。

  (六)鼓励节能服务公司投资改造。节能服务公司投资改造,可从与供热企业协议的热费价差及改造后节省的能源费用作为收益回报。

  六、改造效益分析

  按照“十一五”期间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240万平方米的目标要求,全部改造完成后,全市每年一个采暖季将节约标煤2.3万吨,每个采暖季减少排放二氧化碳5.73万吨、二氧化硫1725吨。夏季还将节约空调用电费用,居民的居住环境得到改善,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多赢。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

  1、市成立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挥,负责我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与节能改造工作。建立健全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协调机制,统一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委,负责全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规划计划、综合协调、组织推进、监督检查、组织验收等工作。

  2、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任务的落实和组织工作。

  3、市财政局、市建委要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按照国家财政部和建设部的要求,管好用好节能改造资金。

  (二)建立完善技术支撑体系

  以山东建筑大学、山东省建科院、济南大学、建筑设计院等科研院所为依托,为改造项目提供技术支持。出台《济南市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指南》和《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管理办法》,指导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项目顺利实施。结合我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开展情况,有针对性地完善技术及标准等相关配套技术保障措施。

  (三) 建立节能改造项目质量保证体系

  建立完善的申报立项、过程监管和改造后的验收评估机制。

  1、申报立项

  既有居住建筑符合规划要求、安全可靠并且建筑所有权人自愿要求改造的,首先应由项目改造责任主体代表业主向市建委提出改造申请,填写基本情况表,并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节能改造设计方案,市建委组织有关专家对改造方案进行审核,符合改造要求的项目,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实地确认后,批准立项。

  项目开始实施后,项目申报单位凭市建委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计划项目确认函,向市财政局申请奖励资金补贴。

  2、项目实施与监督

  各县(市)区建委(建设局)和财政局,负责辖区内改造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并按时向市建委、市财政局上报项目改造的进度及完成情况。

  市直改造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组织实施,所委托的施工单位应采用招投标的方式确定,并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施工验收规范等有关标准精心组织施工,对进场材料和构件进行抽样检测。项目申报单位应对所拨付的资金单独列账,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并随时接受市有关部门对工程质量、安全和政府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项目的安全、质量进行监督。

  3、项目验收与评估

  改造项目完成后,由项目实施单位组织项目竣工验收,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的代表参加,并接受建设主管部门指派人员的监督,形成验收合格报告。确定达到项目验收条件后,向市建委、财政局提交项目验收申请报告。

  市建委、市财政局收到验收申请报告后,将组织能效测评机构及有关专家,共同组成验收工作组,对改造项目按照有关要求进行评估验收。

  (四)搞好宣传动员

  通过报纸、电视和广播等媒体开展节能改造宣传,营造气氛,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编印技术手册和宣传册,重点宣传居民关心的内容,让居民真正了解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的重要意义,了解节能改造的内容、实施步骤和有关政策办法。充分利用节能改造试点工程的示范作用,使人民群众实实在在体会到节能改造带来的好处,让居民理解节能改造,支持节能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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